DRG下医疗机构从“规模”到“价值”的过渡
随着医保支付改革驶入“快车道”,对于医院而言,一方面,依靠扩床位、抢患者获得盈余的时代不复存在。DRG下错综复杂的医疗行为被“计量化、可比化”,医疗机构不可避免地从“规模”到“价值”的过渡。
另一方面,受DRG政策影响,医疗机构出现由于支付标准不高而不敢使用创新技术的情况,影响了创新技术应用。
自从DRG推出以来,无论是从技术还是从现实需求,对新技术的支付一直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无论是按照历史数据法还是成本作业法,DRG的分组对权重的设定一直是按照市场上现有的治疗模式来确定的,但随着新技术的不断推出,DRG需要重新根据新技术调整权重来确定不同分组的价格。
但由于纳入新技术进入DRG分组需要经过技术评估,耗时较长,这导致部分手术因为纳入新技术而无法入组。由于医保对医院的入组率有着明确的考核目标,因为新技术无法入组对医院的运营会产生一定的压力,除外策略的建立有助于减缓医院的压力并解决病患无法及时获得新技术治疗的问题。
今年7月13日,北京市医保局发布了《关于印发CHS-DRG付费新药新技术除外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推出了对部分药品和新技术在DRG付费除外支付管理的办法。
满足DRG付费除外支付的新技术应同时包含以下条件:
(1)三年内(指含申报年度及之前的两个自然年度,下同)经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新通用名药品/医疗器械;三年内因增加功能主治或适应症发生重大变化的药品;三年内新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三年内由于价格调整新增的可另行收费的医疗器械。
(2)取得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
(3)符合相关价格政策规定。
(4)临床效果较传统药品/医疗器械有较大提升。
(5)对DRG病组支付标准有较大影响。
(6)全市累计基本医疗参保人员病例达到50例以上,罕见病不受例数限制。
2022年8月19日,北京市医保中心主任郑杰在世界机器人大会医疗机器人创新发展中对新药新技术除外支付进行了简要解读:
(1)除外范围:三年内新上市药耗和新获批医疗服务项目;新增国谈药;新增透应症;新批准单独收费耗材。
(2)除外条件:药耗须累计病例50例以上;医疗服务项目须累计病例15例以上。
(2)申请程序:申报(药耗企业中报、医疗服务项目医院申报),审查,论证(含论证和最据验证),公布,清算。
(4)执行周期:一年开展一次,通过后三年除外支付。
他还指出:有价值的、新的(含国谈药)、费用较高的的新技术更有机会除外。
(文章来源于互联网)